棋牌中心关于印发“全国象棋之乡”、“全国象棋基地”、“全国象棋特色学校”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棋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象棋之乡”、“全国象棋基地”、“全国象棋特色学校”的管理工作,促进象棋事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中国象棋协会结合象棋事业发展实际,修订、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授予的“全国象棋之乡”、“全国象棋基地”,请对照管理办法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棋牌中心
2016年1月11日
附件:1、全国象棋之乡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棋牌网
全国象棋之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促进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象棋之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象棋之乡,是指经中国象棋协会授予的、在象棋运动开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具有代表性的全国县级(含)以上地区。
第三条 中国象棋协会负责“全国象棋之乡” (以下简称“象棋之乡”)的审批、授予和年审工作。“象棋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象棋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推荐),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中国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象棋之乡”的授予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被授予“象棋之乡”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象棋运动开展广泛、群众基础深厚。当地政府重视并积极推动普及、推广和打造品牌赛事等相关工作,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将发展象棋运动列入群众体育工作或教育事业规划,具备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对创建“象棋之乡”工作有具体方案和措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和档案。
(三)体育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分管象棋工作,每年体育事业经费及赞助经费能保证象棋活动的需要;象棋协会机构健全,人员构成合理,能积极推动当地象棋事业发展。
(四)重视象棋活动组织和宣传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各类象棋竞赛和活动,能够充分发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积极作用,每年举办乡镇以上级别象棋比赛达到5次以上。积极组织宣传、报导各类象棋活动,带动全民象棋活动的开展。
(五)当地有正规的棋院(社)等社会机构和活动场所,有完整的象棋培训程序,面向基层,科学经营,有序开放;积极推进青少年象棋普及、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培训班及专题讲座,加强信息交流。
(六)积极参加中国象棋协会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
(七)本地区象棋事业发展情况较好、普及程度较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地有对于象棋事业的推广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
2、本地区培养和拥有一批优秀的象棋棋手、裁判员、教练员等象棋工作者。
3、本地区曾承办过省级以上大型象棋赛事活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政府签署,向本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该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棋协会。
申报材料: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三)申请报告:
申请地区基本情况;当地象棋活动开展和普及情况;地方政府支持对本地开展象棋运动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当地学校社区开展象棋活动的情况;举办象棋的传统赛会活动等;当地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本地区象棋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等情况;用于开展象棋工作经费情况;当地开展象棋活动的民间组织情况;对当地象棋活动的宣传报道情况及相关图片或光盘材料等。
第九条 批准程序:中国象棋协会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象棋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被批准的地区,中国象棋协会将复函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对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中国象棋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 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可在本地区使用“全国象棋之乡”称号依法开展象棋普及推广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本地区象棋爱好者提供服务,推动地区象棋活动的广泛开展,为丰富广大象棋爱好者业余文化生活服务。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可以组队参加由中国象棋协会举办的青少年象棋赛。
第十五条 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在授予期内须承办省级以上的象棋比赛或培训;有向省级单位输送后备人才的义务;每年须开展象棋普及活动,并达到较好的宣传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有义务承担中国象棋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会、集训和培训。
第五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象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象棋之乡”开展普及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象棋之乡”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象棋之乡”的授予周期内,中国象棋协会对“象棋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一)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地区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二)复查由中国象棋协会组织,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复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授予称号期间,地方政府支持对本地开展象棋运动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
(2)授予称号期间,当地组织参加省级和全国象棋赛事、活动的情况;
(3)授予称号期间,当地学校、社区开展象棋活动的情况;举办象棋的传统赛会活动等;
(4)授予称号期间,本地区象棋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
(5)授予称号期间,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等情况;
(6)授予称号期间,用于开展象棋工作经费情况;
(7)授予称号期间,当地开展象棋活动的民间组织情况;
(8)授予称号期间,其他有说明象棋运动普及开展情况的材料等。
第十八条 中国象棋协会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象棋之乡”,将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象棋之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或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取消其“象棋之乡”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象棋之乡”称号的授予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获批地区应积极开展象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1日起试行。原有相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象棋之乡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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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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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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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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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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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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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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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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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章) 年 月 日 | ||
所 属 地 基层政府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审 批 单 位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全国象棋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促进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象棋基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称的全国象棋基地,是指经由中国象棋协会审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展象棋活动较好并具有特色的单位。
第三条 中国象棋协会负责“全国象棋基地”(以下简称“象棋基地”)的审批、授予和年审工作。“象棋基地”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全国象棋基地”的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授予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学和培训机构,具体分为两类:“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和“全国象棋训练基地”。
第五条 中国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象棋基地”的授予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被授予“象棋基地”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党政领导重视,体育行政部门有领导分管,有“象棋基地”发展的目标和规划。
(二)每年有固定的事业经费或赞助,能保证开展象棋活动的需要。
(三)组织机构健全,有“象棋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四)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象棋训练室,训练器材齐全、完整,能保证训练需要。
(五)具备能满足国家集训队训练和比赛等活动的相关软硬件条件。
此外,申请授予“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青少年象棋培训工作,实行象棋进学校、进课堂,长期开展象棋培训活动。
(二)拥有一批教练员和社会指导员的骨干队伍。
(三)常年开展象棋培训,不断提高象棋运动水平。
(四)规范办学,管理有序,社会诚信度较高。
(五)申请单位为大学的,有接纳高水平棋手和特长生入学的义务。
(六)申请单位为中小学的,象棋项目应为其校本课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体育部门或所在行业体协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将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体协棋牌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初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棋协会。
申报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三)申请报告: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教练员、教师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及教学、教练经历等;单位内部象棋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用于开展棋牌训练工作经费情况;开展象棋普及、比赛活动的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等。
(四)大学申请“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需提供该校接纳高水平棋手及特长生入学的四年规划;中小学申请“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需提供象棋校本课程的教材样稿及课程计划。
第九条 “象棋基地”的批准程序为:中国象棋协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象棋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象棋协会将复函,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中国象棋协会对被授予“象棋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象棋业务方面的指导支持以及基地参赛等方面的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 被授予“象棋基地”称号的单位,可在本地区使用 “象棋基地”称号依法开展象棋项目的训练、竞赛及普及推广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五条 被授予“象棋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完成由中国象棋协会指定的培养象棋青少年人才的任务或提供象棋竞赛、训练、培训等活动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象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象棋基地”所开展项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象棋基地”的授予周期内,中国象棋协会对“象棋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复查由中国象棋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复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予称号期间,地方政府支持对本地开展象棋运动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
(二)授予称号期间,本单位参加省级和全国象棋赛事、活动的情况;
(三)授予称号期间,本单位开展象棋活动的情况;
(四)授予称号期间,本单位象棋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
(五)授予称号期间,本单位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等情况;
(六)授予称号期间,用于开展象棋工作经费情况;
(七)授予称号期间,本单位开展象棋培训工作的情况;
(八)授予称号期间,其他有说明象棋运动普及开展情况的材料等。
第十八条 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中国象棋协会对开展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象棋基地”将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象棋基地”将对其提醒,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或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取消其“象棋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象棋基地”称号的授予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获批地区应积极开展象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1日起试行。原有相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象棋基地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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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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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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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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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棋牌管理部门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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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位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全国象棋特色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健身条例》弘扬传统文化,推动象棋运动在青少年当中的普及与开展,发挥象棋运动青少年培养健康心智和塑造优秀品格的积极作用,保证“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学校(幼儿园)”,是指经中国象棋协会授予的、在象棋运动普及和活动开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和特色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推荐),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五条 中国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特色学校(幼儿园)”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单位有三年以上的象棋普及教育基础,在本地区象棋教育工作特色鲜明、成绩突出。
(一)该单位有1名副校长主管象棋在学校的开展工作,并将其纳入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4年以上)。
(二)该单位有专项经费支持象棋活动开展。
(三)该单位具备开展象棋项目的教学、培训的专门场地和比赛器材。
(四)象棋为校本课程或选修课程,超过半数的学生参加这一课程。
(五)该单位拥有专职或者兼职象棋教师(或教练员)1人(含)以上,需持有下列资质之一即可:
1、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证书
3、象棋地方棋协大师、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六)该单位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比赛或主题活动。
(七)该单位在校学生获得棋协二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1人,或者获得棋协三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2人,或者两年之内获得市级(含)以上学校比赛团体前三名。申请单位为幼儿园的可适当放宽该项标准。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的申请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教育和体育管理部门同意,经省级体育(棋牌)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棋协会。已开展省级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授予工作的地区,可优先推荐省内特色学校(幼儿园)。
“特色学校(幼儿园)”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申请单位条件(制度、师资、场地、器材、成绩等)情况和本单位开展象棋活动的现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加盖所属省级体育(棋牌)管理部门以及基层教育、体育部门公章的申请表。
(三)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九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的批准程序:中国象棋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酌情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协会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象棋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象棋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 运营、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有权以此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象棋项目的培训或集训活动,促进本地区象棋运动在青少年中的广泛开展。对被授予的“特色学校(幼儿园)”,中国象棋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 被授予的“特色学校(幼儿园)”有义务参加中国象棋协会组织开展的赛事、集训和培训活动,并承办相关集训和培训活动。“特色学校(幼儿园)”应每年以学校名义参加省级(含)以上的比赛。
第十五条 中国象棋协会有对“特色学校(幼儿园)”开展象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每两年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象棋协会对开展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特色学校(幼儿园)”,将以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特色学校(幼儿园)”,将及时提醒,如仍未改进,经研究将撤销该单位“特色学校(幼儿园)”的称号。
第十八条 继续申请下一周期“特色学校(幼儿园)”的单位,可在本期截止前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称号后积极开展象棋在本单位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1日起试行。
附件:
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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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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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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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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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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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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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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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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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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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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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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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章) 年 月 日 | ||
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省级 棋牌管理部门 初审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审 批 单 位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