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内蒙古体育总局、内蒙古老年人体育协会、内蒙古伊泰集团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2007年9月3至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举办。
四、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行业体协、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中国象棋协会审核批准的参赛单位。
五、竞赛项目:
象棋男、女个人赛
六、参赛资格:
(一)男子
1、2006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男子各组(A、B、C、D组)前20名参加比赛。
2、在2007年全国象棋等级赛中取得前12名的棋手和在2007年全国象棋区县级锦标赛中取得个人前6名的棋手可参加比赛。
3、等级分在2450以上(含2450)的棋手和象棋大师可参加比赛。每人交报名费300元。
4、2007年全国少年赛男子14岁以上组(含14岁)各组冠军,可参加比赛。
5、无棋手参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行业体协,可报1名一级棋士以上棋手参加比赛,交报名费300元。报名时须交验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女子
1、2006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女子各组(A、B组)前20名和在2007年全国象棋等级赛中取得前12名的棋手参加女子组比赛。
2、等级分在2250以上(含2250)的棋手和象棋大师可参加比赛。每人交报名费300元。
3、2007年全国少年赛女子14岁以上组(含14岁)各组冠军,可参加比赛。
4、无棋手参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行业体协,可报1名一级棋士以上棋手参加比赛,交报名费300元。报名时须交验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女子棋手因怀孕、生子不能参赛的,需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向中国象棋协会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参赛资格一年。因其他原因不参赛的棋手,其参赛资格不保留。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1999年象棋竞赛规则》,采用电脑编排。
(二)根据参赛人数确定比赛办法。
(三)补双规定:参赛人数为单数时,由承办单位补双。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1、具体报名方式另行通知。
2、报名表必须加盖当地体育部门或参赛单位主管部门的公章。
3、报名单位对其报出的领队、教练及参赛棋手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报名日期以邮戳为准。逾期报名者,每人交竞赛管理费500元。
5、报名后不能参赛的棋手,须以书面形式申报正当理由,经中国象棋协会批准方为有效。
6、报名后无故不参加比赛的棋手,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赛资格。
(二)报到:各参赛棋手于赛前一天到大会报到,提前报到者不享受大会收费标准。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男子组和女子组各取前8名。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一)裁判长、副裁判长以及部分仲裁由国家体育总局派任,并选派少数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和精干原则,遴选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大会裁判工作,其中国家级裁判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并于赛前15天将裁判员名单报到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象棋部审核。
(二)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一、经费和器材:
(一)所有参赛人员一切费用自理,每人每天 元。
(二)棋子、棋盘和棋钟要按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的要求备齐,赛前由裁判长确认。
十二、其他:
(一)全体参赛人员的吃住必须接受大会的统一安排,否则按弃权处理。
(二)组委会会议定于开赛前一天晚19:00召开,各报名单位必须派代表参加,否则视为弃权。组委会召开时间为报到最后期限。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在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2007年9月3至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举办。
四、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行业体协、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中国象棋协会审核批准的参赛单位。
五、竞赛项目:
象棋男、女个人赛
六、参赛资格:
(一)男子
1、2006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男子各组(A、B、C、D组)前20名参加比赛。
2、在2007年全国象棋等级赛中取得前12名的棋手和在2007年全国象棋区县级锦标赛中取得个人前6名的棋手可参加比赛。
3、等级分在2450以上(含2450)的棋手和象棋大师可参加比赛。每人交报名费300元。
4、2007年全国少年赛男子14岁以上组(含14岁)各组冠军,可参加比赛。
5、无棋手参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行业体协,可报1名一级棋士以上棋手参加比赛,交报名费300元。报名时须交验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女子
1、2006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女子各组(A、B组)前20名和在2007年全国象棋等级赛中取得前12名的棋手参加女子组比赛。
2、等级分在2250以上(含2250)的棋手和象棋大师可参加比赛。每人交报名费300元。
3、2007年全国少年赛女子14岁以上组(含14岁)各组冠军,可参加比赛。
4、无棋手参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行业体协,可报1名一级棋士以上棋手参加比赛,交报名费300元。报名时须交验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女子棋手因怀孕、生子不能参赛的,需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向中国象棋协会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参赛资格一年。因其他原因不参赛的棋手,其参赛资格不保留。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1999年象棋竞赛规则》,采用电脑编排。
(二)根据参赛人数确定比赛办法。
(三)补双规定:参赛人数为单数时,由承办单位补双。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1、具体报名方式另行通知。
2、报名表必须加盖当地体育部门或参赛单位主管部门的公章。
3、报名单位对其报出的领队、教练及参赛棋手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报名日期以邮戳为准。逾期报名者,每人交竞赛管理费500元。
5、报名后不能参赛的棋手,须以书面形式申报正当理由,经中国象棋协会批准方为有效。
6、报名后无故不参加比赛的棋手,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赛资格。
(二)报到:各参赛棋手于赛前一天到大会报到,提前报到者不享受大会收费标准。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男子组和女子组各取前8名。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一)裁判长、副裁判长以及部分仲裁由国家体育总局派任,并选派少数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和精干原则,遴选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大会裁判工作,其中国家级裁判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并于赛前15天将裁判员名单报到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象棋部审核。
(二)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一、经费和器材:
(一)所有参赛人员一切费用自理,每人每天 元。
(二)棋子、棋盘和棋钟要按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的要求备齐,赛前由裁判长确认。
十二、其他:
(一)全体参赛人员的吃住必须接受大会的统一安排,否则按弃权处理。
(二)组委会会议定于开赛前一天晚19:00召开,各报名单位必须派代表参加,否则视为弃权。组委会召开时间为报到最后期限。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在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来源:中国棋院象棋网
作者:中国象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