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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关于“应将着法”判“杀”的思考——判杀?炮六平七的悲催

1楼
回望孤帆远影 发表于:2013/11/27 21:03:00
      先前的帖子我说陶山老师可能对2011规则有误解,事后就自感许有言重之处,前些天看了陶山老师的帖子,着实吓一跳,我哪里敢承受陶山老师的“赐教”二字呢?再怎么说都是共同学习,共同提高。这些天研究、学习、思考用时久了,回帖晚了,请各位老师见谅。

     在我看来,2011规则第26.1.2款及第26.3条,都属于“应将着法”条款,都秉承了以前的裁决方法,都没有本质的变化。但从自87规则后的首次写入《棋例通则》,我觉得这种由“低谷到高峰”的巨大变化,我们就应该认真地学习和体会。这次2011规则的条款分列及表述若与07规则(87规则有,99规则缺失)参照对比,发现07规则第29.6款(属于“术语解释”条款)原来似有将多个处理内容糅合在一起表述的,在2011规则里划分开了,由原来的一个条款,变成了两个条款,虽然依旧都是辨析“应将着法”,但修改前存在着表述含糊,修改后则各司其职,条理更加清晰,给人的感觉是完全解决“应将着法”的相关问题。在2011规则里,第26.3条只管“自毙”型“应将着法”,而第26.1.2款“受理”非“自毙”型“应将着法”的一切“投诉”。当然,走动帅(将)的“应将着法”好办多了,就是说,不管“应将着法”走出再纠结的“捉”与“杀”,就一个字“闲”。而走动其他子的“应将着法”,规则也是明确的,产生了新的“捉”或“杀”,判“捉”或“杀”。显而易见,没有产生新的“捉”或“杀”,就是“闲”。条款中首次用到的“新”字,也比先前规则的表述,显然有了强调和提醒的功能。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应该如何辨析清楚什么是“新的‘捉’或‘杀’?”,搞不清这个问题,不能掌握正确的方法,我觉得还是容易出错的。本帖只探讨“应将着法”与“杀”的话题,且不包含与“自毙”相关问题。

      我觉得,陶山老师的图,显然是对那个经典局例的“瘦身和旋转”,将原来复杂的局例简化成了相对简单的局例,即炮六平七如何定性,就成了本局的关键。这样的棋图修改可以集中力量专门辨析清楚一个问题,非常好的。

     我认为炮六平七就是2011规则第26.1.2款,其他子的“应将着法”,走子后没有产生新的“捉”或“杀”,应判“闲”。但多位老师都判为“杀”……这就是我几天来琢磨的问题。

     与胡老师的一次探讨和更多琢磨,使我感觉对规则条款又有了点新的认识。对不对,说给各位老师听听看。

     咱们探讨学习规则,由简单到复杂可能比较好。

  

      一闲老师的拟图恐怕就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到极致了,很好。

      红方士五进六是“杀”,黑方炮9平4是“将”,士六退五没有走出新的“捉”或“杀”是“闲”,炮4平9是“闲”。

     这个局例,我觉得:当士六退五前就有马六进八的所谓“杀”,但必须先应将,而走出士六退五后,那个马六进八的所谓“杀”,丝毫没有改变,这就是规则中“没有走出新的‘捉’或‘杀’判‘闲’”的精神根据。在回帖中没有人持反对意见,那咱们就一致通过。

    好,各位老师请看第2个局例。

  

     附图1着法与分析:

    红方炮三平五是“将”,黑方炮9平5是应将,这步“应将着法”与前一个局例是一样的道理,没有走出新的“捉”或“杀”,是“闲”,红方的前炮平三还是“将”,黑方的炮5平9仍然是“应将着法”,但这步“应将着法”产生了在原有的卒8平7“杀”之外,增加了下一步可以炮9进5将死红方,这是新的“杀”,故判“杀”。

      这个局例,除了可以清晰的了解什么是新的“杀”之外,还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胡老师总是肯动脑筋的,他设想,黑方不走炮5平9,而走炮5平8,又该判啥?显然,这步棋同样是“应将着法”,但没有走出新的“捉”或“杀”,是“闲”。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在本局中,黑方走炮5平9是唯一的判“杀”着法,其他着法都是“闲”,就是说,其他点位都是“闲点”,对吧?

      现在,我们来看陶山老师的图。

   

       着法分析:

      红方炮九平六是“将”,黑方炮9平4也是“将”,下面注意:红方炮六平七的着法是“应将着法”,走子前就有所谓的马六进八的“杀”,走子后,这个所谓的马六进八的“杀”,丝毫没有改变,也没有产生新的“捉”,所以,炮六平七是“闲”,黑方的炮4平9是“杀”,红方是一将一闲,黑方是一将一杀,黑变。

      像上面说的一样,红方的炮六平七若假设改走其他点位,又会是什么呢?似乎从理论上来说都是“闲”,但在本局中红炮的“应将着法”显然就不能像上一局那么“潇洒”了,因为改走其他“闲点”会被黑方马5进3就一步将死了;可在这里我们已经很清楚了,而且应该足够重视:红方的炮六平七是走在一个“闲”的点位上,这个“闲”的点位,是红方唯一能走的救命点位,若判“杀”,从其情、其景、其规、其理来说,是不是悲催呢?

      以上分析仅是自己的个人看法,错误之处,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欢迎各位老师多多参与规则的共同学习、探讨。

2楼
huhu2003 发表于:2013/11/27 21:59:00
完全赞同孤帆远影老师的看法。辛苦了!
3楼
瘞鶴銘 发表于:2013/11/28 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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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拜仁拜仁yeqijing 发表于:2013/11/28 8:27:00
我觉得如果咬文嚼字的话,“一闲老师”的棋例的士六退五也是杀。走子之前红由于要应将,马六进八的杀着是不存在的(或者说红根本不能走马),但走子之后红能走马了,所以才有马六进八的杀着。“有关”与“无关”这种用词过于含糊,不够严密。
5楼
金豆尾咸夾餅 发表于:2013/11/28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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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3/11/28 12:00:00
 有个疑难,关于新杀旧杀,一把刀子逼着人家,再添一把刀,那么后者理应如何“入罪”?
两者“入罪”程度区别又在何处呢?
当然,走动帅(将)的“应将着法”好办多了,就是说,不管“应将着法”走出再纠结的“捉”与“杀”,就一个字“闲”

论坛有不少人也提出以上观点,说实话不敢苟同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着法:车三进一 将6进1 车三退三 将6退1 车三进三 将6进1...

黑动将是“闲”?明摆着炮打着红车嘛。
7楼
无忌奔古稀 发表于:2013/11/28 17:32:00
为纯棋艺、规则讨论叫好!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会指责、奚落对方弱智、不懂装懂…识斯文重斯文!
8楼
陶山一妖 发表于:2013/12/1 10:52:00
    拙见, 对"应将"着法性质的判断,1.1试规两点说得明确:一是帅将为应将走动为"闲";二是走动他子,又产生了新的杀、捉依杀、捉。我的疑惑是:走动他子未产生新的杀,捉,而局面上存有杀,捉怎么判?1.1试规并无明确说明,若依“沒产生新的杀、捉,则判闲”,恐有违1.1试规棋例细则“解杀后实际的捉判捉”精神----“解将后实际存在的杀判杀”,概由此推断而来也!先生例图,仕退,解将后有马的杀,当判杀;平炮解杀后,有卒的杀,当判杀;红炮平七,解将后存有马的杀,自然也是杀了。
    至于什么叫“原有的”杀或捉,所谓“有关联”与否,是个见智见仁的问题,谁能说得淸楚?----象棋32子,个个都是独立体,个个都有关联!
    一得之见,供同好参考。
    几句题外话,棋友之间,应互相尊重,也需互相学习。学术问题,来不得半点虚伪与骄傲,百家争鸣是个好法子!荣誉版主勿须客气!
9楼
dpxx 发表于:2013/12/1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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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陶山一妖 发表于:2013/12/2 14:00:00

    拙,1.1规确有几处弄不白。“先:232

    mieg

以下内容为程序代码:

1

   

 
    此例,黑方所走着法,符合1.1试规"兑"的定义.----24.4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等价交换,也称为"兑"(得炮丢马,等价交换)。
判为“献”!,对方一旦吃掉此子后,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丟马),合1.1了。
 
1.1规24.5 下:“后,为“”。
    例,1.1规,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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