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的定义应改为:能造成对方子力价值受损的连续攻击行为称为“捉”。
“造成”的主要特征是:白吃、抽子、解禁、让通道、做炮架、给对方消根、限制对方防守子力或将(帅)活动等。
连续攻击的主要特征是:每走一着,棋子数量必定减少或存在照将。
这样定义之后,就回避了与“兑”、“献”定义自相矛盾的说法。特别是“造成”并不取决于一方想法,还要看对方三军将士的态度。
当然,如此以来,很可能有专家就会说:为什么不提“不致被将死”的前提条件啊?你看看,都自杀了,还谈什么攻击,有这样攻击的吗?
原定义的问题就在于:吃子或交换时,假定走方连走,而出现“兑”、“献”的特征后,又说让对方先走。一会儿东,一会西,怎么说都有理,让人不知所措,更不知所云。还什么兑兼捉、献兼捉从重定性,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从攻防理论的角度讲,只要理论上对方接受动子,不造成理论上的价值损失,就应该是兑或献,这也符合象棋艺术的本质特征。
可以互相交换吃去的,称“兑”。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等价交换,也成为“兑”(见参考图6~7)。
“互相” 和“交换”词语重复,“交换”和“吃去”又重复!“不同兵种之间等价交换”概念模糊,规则并没有明确给出哪些子力是等价的。一会略等于,一会等于,总之你搞不清楚,到底是等于还是不等于。
再举个自相矛盾的地方。说两马相当于一车(直接说等于不就行了吗?),兵的价值略低于车(低多少呢?),而后面又说除了用兵换车之外,用兵换数子不算得子。
兵换两马,已经赚了啊,如果再加上个士象什么的,就赚大了,为什么不算得子呢?这不是典型的以感情替代法律的做法吗?规则除了表达对弱子兵的同情外,对解决争议并没有起到任何积极的作用啊,反而使裁决更加复杂!
做为一个法律一样的规则,就应该十分明确的注明,各个子,到底值多少钱,临场裁决直接计算就可以得出数,哪来那么多一会这一出,一会儿又另一出。
比如做软件,就会采取这样的办法:士象=1,马炮=5,过河兵=9 ,未过河兵=0,车=10,将=1000。
估值的时候,直接一计算,计算机马上就知道了好还是坏的结果。根本没有专家那么多事。
所以,“兑”的定义应改为:一方有根子送吃,经交换后,双方子力价值的损失相等,则称为兑。
什么同兵种不同兵种的少说。因为待判局面裁决时有一条核心主线始终贯穿其中,那就是子力价值的损失值。裁决就是完成这一计算过程,并得出一个确定的值,然后以此给双方着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