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着法”和“允许着法”的概念有违本意
我觉得,类似象走日、马走田、车斜行,这样的着法才算禁止着法,因为一步都不能走,走了就马上判负,它严重违犯行棋规则,是坚决不允许出现的。
而待判局面中出现的着法是行棋规则所允许的,根本不能称之为“禁止”着法,也就是说它是能走的着法。既然都“禁止”了,为什么还能在接下来的两个回合内再走几步呢?
所以必须将“禁止着法”改为“长打着法”或“长攻着法”,才符合本意。
在规则中,“允许着法”的说法也欠妥,说什么: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禁止着法一方要变着。等等。
只要符合行棋规则的着法,都为允许着法,只是有些着法出现在待判局面中且超出了规定的合法次数后,违犯了现行棋例的相关规定而矣。这是另一个层面的东西,跟允许不允许,禁止不禁止毫不相干。
比如,一将一杀,在古谱中就可以这么走,不变判和,你能说它是禁止着法吗?
规则的用语要精准,易懂,。望有关专家在后续的版本中能改正这个不当的用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7-18 13:44:30编辑过]
以下是引用wlsszjhz在2014-7-18 10:39:00的发言:
长打着法和长攻着法也不行,叫违规着法最合适
起初,我也是用这个词语,后来推敲了一下,感觉这样用词也有问题。例如,一方长捉,另一方长闲,导致局面变化周期达3次时,裁判可以受理裁决请求。
裁决的结果是:允许长捉一方,在下一个变化周期内变着,只要变了,对局就可以继续。也就是说,即使是长捉,也可以再走一两步的,是规则所许可的;
还有,双方都是长捉的情况,也可以完整地形成一下变化周期,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裁处的结果为和棋。显然这样走法完全符合规则规定要求,并没有违规,因此,将规则许可的着法称为违规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我们只能定性为长打着法或长攻着法,而不能定性为违规着法,此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7-18 11:33:15编辑过]
长足对长闲,裁判受理了之后,长足不变判负,何来可以再走一两歩之说。
以下是引用wlsszjhz在2014-7-18 11:32:00的发言:
长足对长闲,裁判受理了之后,长足不变判负,何来可以再走一两歩之说。
那你再看看规则吧。无论是99规则还是后来的规则,都不是阁下所说的那样。
以下是引用陶山一妖在2014-7-21 4:42:00的发言:
哈哈,名曰“犯例着法”、与亚规接轨,或可是个不错的选择。
这些概念不能如此讲,违禁不违禁、犯例不犯例,都是分析之后才定性的,在盘面上我们只能称之为“长打”或长攻击着法。待周期达3次时,可以批准逮捕,至于怎么判,判多少年,只有开庭之才能定。
兄以为如何?
”受限着法“或”限制着法“ 这已经掺杂了定性的意思,和“禁止”、“允许”有类似之处,建议不宜采用。定性必须是裁处之后,在裁处之前我们只能表述它的“举止”,即特征或状态。“长打”或长攻击即有此意思。
就好比说一个人,我们往往是先描述其举止,然后再通过一些事实,推判其品质,不是一上来就直接给其举止定性,给其品性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