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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帖]浅论棋规的严谨化——作者过河象

1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4/12/24 12:29:00
 这个帖子楼主本来已经酝酿了有大半年了,好几次想趁着一时热血发出来,可每每都是没等发出来,我自己就发现其中的问题,于是就停下来继续完善,再加上楼主已经是“懒癌”晚期,每每想到要码那么多字,以及还净是些烧脑的逻辑论述,楼主对自己的语言组织能力也是极不自信,所以一到贴吧信心就没有了,也就只能水水经验。而今天我看了@女神拉克西丝 关于吐槽棋例的帖子,一时之间一团烈火开始熊熊在心中燃烧,于是决定这份热情在还没被其它种种乱七八糟的事情浇灭之前,赶紧写出了,也好了了自己一件心思。
好了,废话不多说,马上开始码字,但在这之前有几点声明要说在前头:
1、本帖致力于用更加严谨的语言来表述中国象棋的棋规,其核心与现行中国棋规绝大部分一致,不存在有想要颠覆中象另起炉灶的改革,所以请那些厌倦改革的人放心。
2、本帖在可能会质疑或是建议讨论现行棋规某些有争议的地方,但请放心,楼主一定会尽可能拿出充分的理由去说明,并且请相信楼主这样建议是为了让象棋棋规更加简洁自洽。
3、本帖由于是一片论述帖,所以基本上算是重建中象的逻辑体系,因而会有很多预设的概念,有些甚至可能颇为新颖,不一定能在短时间内为人所接受,但请相信楼主,这篇贴子是为了让棋规变得更简单易行,虽然可能在表述上很拗口,但实际操作很简单!
4、由于本帖较长,所以不提倡吧友中间插楼,但是有问题可以尽管提,楼主会尽可能详尽的给与解释。


好了,先给出目录吧:
一、平均价值理论
二、招法性质的新定义
三、再行检验原则
四、最优判定原则
五、三七分则原则
六、总结
2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4/12/24 12:30:00
   一、平均价值理论


即预设:车9、马4.5、炮4.5、士2、相2、未过河兵卒1、过河兵卒3、将帅60


我们都知道棋盘里的每个棋子都拥有自己的价值,但在不同的局面、不同的场合每一个棋子所体现的价值也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在一盘棋里棋子的价值往往会出现波动,所以如果我们要进行数理分析就不得不预先给他们一个明码标价,这就是给他们一个平均价值,这样做虽然也会有很多问题,但至少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公正客观。


我知道我预设的这个分值可能会产生争议,但请大家先放下争议,具体分值可以再讨论,我认为我所要表达的是这样一种思路!


对于这个分值的预设我提出几点理由:
1、根据11规里的表述,一马一炮或是两马、两炮价值相当,所以我把马炮的价值设为一样,为车的一半
2、同样是11规的表述,过河兵的价值与马炮相当,所以我给了一个比一般估计要高的平均价值,这主要的原因我会在后面的内容提到。
3、大家可能注意到,在这个预设中我为将帅也设定了分值,这可能是这个理论的新意。我的逻辑是这样:
我们都知道象棋红黑双方各16个棋子,都已夺将拔帅为胜利目标。但是如果我们按照平均价值理论做一个统计就会发现
9×2+4.5×4+2×4+3×5=59(兵卒由于升变,为了计算方便我们统一为最高的2)
所以如果把将帅设定为60就等于其他棋子的总价值都不及。
那么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
最大的好处就是将象棋由性质表述转化为数据表述。因为如果我们将获胜条件表述为:消灭对方至少60的平均价值。那么这实际上和夺将拔帅是等价的!而且比之传统的表述有了更广泛的含义!

二、招法性质的新定义
先给定义再分析


捉:凡走子后,有棋子关系因此而改变,可令下一步吃子得子或通过连续互吃最终得子的招法


将:凡走子后,有棋子关系因此而改变,可令下一步即可吃掉对方将(帅)的招法


杀:凡走子后,有棋子关系因此而改变,可令自下一步起连续使用简单攻击招法致使最终可吃掉对方将帅的招法


打:凡走子后,有棋子关系因此而改变,可令自下一步起连续使用简单攻击招法致使最终可吃子得子的招法


献:凡走子后,有棋子关系因此而改变,致使对方马上可以吃子得子或通过连续互吃最终得子的招法


兑:凡走子后,有棋子关系因此而改变,致使对方可以通过马上互吃实现价值相当的子力交换的招法


闲:除去捉、将、杀、打以外的一切招法的统称


这里要进行一下概念解释:
①棋子关系:一方的一颗棋子与另一方的另一颗棋子之间存在的关系,且只可能存在两种关系,即“吃与被吃”的关系或“非吃与被吃”的关系
②得子:即在一轮吃子或攻击检验之后,若一方消灭另一方棋子平均价值不小于2即称作得子。若小于2则视为双方互灭的棋子价值相当
③简单攻击招法:即下一步即可吃子的攻击招法,包括捉、将
④复杂攻击招法:即自下一步起可连续使用简单攻击招法的特殊攻击方式,包括杀、打
⑤非简单攻击招法:即除简单攻击招法以外的一切招法,包括复杂攻击招法、闲招
⑥特殊闲招:即对方马上可以吃子而避免减少损失的招法,包括献、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12-24 12:31:21编辑过]
3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4/12/24 12:35:00
  现在开始分析:
我的这个表述相对于传统表述的新意在哪里呢?最直接的有那么几点
1、明确了得子的概念,使得不用再纠结有根无根的问题。
2、对招法性质进行了分层,使得概念明晰简洁。


具体来讲是这样,传统的表述一直纠结于对棋子的有根无根的界定,由此产生出什么马炮捉车皆算无根之类的附加表述,从而使得棋规显得极其的佶屈聱口,各处都是补丁,显得极不简洁。而我的方法就是以“平均价值理论”为基础,一切都以实战解决,把原本纠结于性质的判断转化为着眼于数据的量化。


同时解决了一个类似于“抽”“叫抽”等特殊招法在文字上简洁表述的问题。


其实“抽”本质上就是一个“捉双”,只不过是一个基于“将”的同时的特殊“捉双”。但传统表述的问题在于和“杀”的问题一样,传统承认下一步起连续将军最终将死或是得子的招法算攻击招法,但却不承认下一步起连续捉子最终捉死子的招法算攻击招法,最典型的就是“叫捉双”不算攻击招法,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我之所以在“平均价值理论”中为将帅定值,其中一个理由也是因为我认为应该使将帅在本质上和其他棋子是一样,只不过每个棋子的价值不一样而已,就像将军和士兵都是人只是价值不一样而已!所以我把“将”与“捉”划为同一个层次的招法,“将”事实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捉”。
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延续下来,既然我们承认“杀”承认“捉双”,那么我们也应该承认“叫捉双”,而我把这类招法统称为“打”视其为一种特殊的招法。


很好,至此所有的我要讲的基础概念就讲完了,我还是那句话,重要的是这个思路!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提出来,我会耐心解释的。


如果说我上面讲的还是没有太多新意,或是有人还没有体会到这个思路的价值的话,那么接下来就是体现这个思路价值的时刻
4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4/12/24 12:37:00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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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换再行检验原则


事实上关于棋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招法性质的判断;2、当出现争议时该听谁的。
而这两个问题究其本质就是传统表述缺乏一个客观的、严谨的、在任何局面都可以适用的检验标准!而无奈只能选择相信权威,即每次大赛的裁判长需要是一个特大,出现争议就听特大的。而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这等于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爱好者学棋的负担,以及阻碍了普通业余比赛的开展。


所以基于以上问题,楼主斗胆提出自认可以完美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


我的方案就是“互换再行检验”。
顾名思义“再行检验”的核心就在于“互换”,其次是“再行”,最终实现“检验”。说白了就是让棋手交换行棋权力,由某一方再走一步之后接着正常,最终结算结果!这得结合实例来讲解:


如图
红方:许金川
黑方:王地一

就:炮四平三 马7进6 炮三平四 马6退7······


其中炮四平三是否算“捉”产生争议,经上报裁判,裁判预判为“闲”,王地一不服提起“申述”,双方进入检验阶段


第一步,双方互换行棋权力
即改为王地一执红,许金川执黑


第二步,恢复至争议局面(如图)


第三步,由王地一(检验方)先行。(本局面事实上应该是该黑棋走,但因为是检验招法所以红棋先走)
王地一走出:炮三进五(去马),许金川接炮4平7(去炮),接着马四进五(去卒)······


这个时候红马捉双炮,这里要注意一个细节问题,就是什么时候检验结束。


第三步,一方在另一方走子后可“叫停”,之后再由另一方行一步棋,检验行棋结束。
在红马四进五时,许金川接炮7平9,马五退三,象5进3,车七进一,象3进5,车七平六······此时黑方许金川叫停
接着王地一车七平九(去卒),检验行棋结束。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这个时候叫停对红方最有利。这话听起来有点绕,但实际上并不复杂!


就是原本执红的许金川在检验行棋时,由于交换行棋所以在检验行棋阶段执黑,那么作为被检验方他要做的就是努力让红棋不占便宜来证明之前的那招“炮四平三”不是“捉”。而检验阶段执红的王地一由于是检验方,他要做的就是努力让红棋占更多便宜,从而来佐证他的质疑。而事实上,在红方车七平六之前任何时候叫停,红方都得子不少于4.5,而只有此时得子为4,虽然在这个局面这一点差异不足以影响最后的性质判断,但我想说的是在某些局面,有可能就是这么一个时机的掌握而影响最后对性质的判断。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在一方走子后另一方叫停,还要这一方再走一步呢?或者简单一点问就是为什么检验行棋最后是一方要连续走两步?


实际上这是为了相互监督,即在检验行棋的过程中往往会不断产生新的“攻击招法”,这有可能是检验方代表的棋色的得寸进尺,也有可能是被检验方代表的棋色的反击,总之在没有彻底消除这些“攻击招法”之前很难说检验就结束了,那么到什么时候停呢?
我认为应该是到双方都接连走出一步“非简单攻击招法”的时候,我是觉得应该检验行棋限制在简单攻击招法之内。非简单攻击招法的定义前面已经提到了,就是杀、打或是先,这类招法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即使是让其下一步也不能吃子。
那么有了这个特点就好理解了,双方都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实现最大化,那么都会在占尽便宜以及规避完风险的时候抢着叫停,而让对方叫停后再走一步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有人在对方是简单攻击招法的时候就叫停,另一方面也是尽可能减少有些人在检验过程中耍无赖。


第四步,结算。
此时红方总共消灭黑方13-黑方消灭红方9=4>2
故可最终裁定红方炮四平三为“捉”


5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4/12/24 12:41:00
 关于“互换再行检验”的过程,它的书面表述可以是这样:
循环→预判→申述→检验→终判

所谓循环是指该套方法只针对于局面出现循环且双方出现争议的情况,即即使是出现循环,但是棋手双方共识为不变作和,此时即使是裁判也无权干涉,这就是另一个原则——“双方认同原则”。事实上整个检验行棋的过程就是一个双方不断认同最终达成的结果,这个认同还包括一定程度的默认,即在没有“叫停”之前针对对方的行棋应棋则视为接受对方的招法为简单攻击招法。


预判实际上是对绝大多数争议局面的有效管控,因为虽然这套检验方法适用于任何局面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情况是不需要这样做的,有个明白一点的裁判就可以解决。当然为了防止有的人对规则的恶意利用,可以设定检验时间,比如1~3分钟,再比如设定惩罚机制,即恶意申述最终检验不成立者在哪些情况下直接判负,这都是可以讨论的,还是那句话重要的是这个思路。


申述就不多说了,就是你的明确指出你质疑的是哪一步,确定谁是检验方,谁是被检验方。


检验步奏就是:
1、双方互换行棋权力
2、恢复至争议局面
3、有检验方先行,进入检验行棋阶段
4、在一方一步行棋之后,另一方可“叫停”,之后该方再行一步棋,结束检验行棋阶段
5、结算


说到这个终判,就到了棋规最核心,也是最富争议的一个部分了

四、最优判定原则


接下来就是中象棋规的灵魂了,即关于棋例的问题。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谈谈我对中象棋规的一些看法,很多人在学棋的时候其实根本就没研究过中象的竞赛棋规,只知道“马踏斜日象飞田,炮打隔一个,车走一溜烟”的基本行棋规则,至于出于趣味性的考虑会知道“禁长将”“禁长捉”这就算是懂棋规了。实际上上楼主也是这样过来的,后来出于对很多棋例的兴趣开始翻看《中象的竞赛办法》,那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怎么会这么复杂的一个体系?甚至曾经一度怀疑人生!后来渐渐地感觉明白一点了,但却是那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地步,也就是一个棋例差不多能看出个所以然,但要给人讲就觉得十分费劲。而且在吧里经常看见那种对实战中的棋例提问的问题,以及那些不知道该怎么向自己的朋友特别是外国朋友解释棋规的问题,每每看到这样的帖子我就对简化棋规有着莫大的激情,可实际工作起来就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看到那些那中象棋规和国象棋规做比较的人,我有事真想上去跟这些人辩论,告诉他们中象棋规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难,绝大绝大多数的棋例是很容易理解,可每每在对话框了都打出来了却没有发出去,因为感觉这样的回复太苍白了,于是更加坚定了我一定要用浅显的语言去解释中象棋规的想法。终于通过半年的酝酿我想到了一个绝佳的方式来说明这个问题·······


回到上面的“平均价值理论”,其实类似的想法很多人都有,我不过是拾人牙慧,但是越到后来我越发觉得这个理论的价值实际上是被远远低估了。这个理论不仅实现了对棋盘的每个棋子的明码标价,更重要的是,它提供给我们一个全新的认识象棋的角度。那就是从传统的认为象棋是一种“吃子类游戏”转而变成一种类似围棋的“积分类游戏”。也就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如果我们把获胜条件定义为“至少消灭对方平均价值60”,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象棋理解为实际上是在不断积累分数,直至积满60的积分类游戏。这不得不说是个很有意思的角度。


但这有什么用呢?


当然有用!接下来可能是这篇贴子的点睛之笔——“赛车比喻”


没错!如果我们把象棋理解为是一种积分游戏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想象其实所谓楚汉相争就好比两辆赛车在同一段跑道上比赛谁最先到达终点。只不过这段赛道有一定的弧度,有人跑内道,有人跑外道,这就好比先后手的差别。理论上是不存在有两辆车同时到达终点的可能,那么这场比赛就只可能有两种结果,要么一辆车率先冲破终点成为当然的赢家,要么谁都没能到达终点。没到达终点的可能性有很多呀,比如有一辆车漏油在赛道上爆炸摧毁了赛道;再比如或许前面的那辆车故意挡着后面车的去路,但技术没玩好,导致爆胎横在赛道上与后面的车发生车祸;亦或许这压根就是后面那辆车找茬,故意追尾;或者两辆车都莫名其妙的出现故障,歇在赛道上了也不无可能······


那么不能到达终点表现在象棋里就是指双方都没有能力再夺将拔帅。可这里有个问题,就是怎么证明双方没这个能力呢?在赛道上很好判定,这两辆车都不动了嘛!都待在原地当然没法再冲破终点!而在棋盘上怎么证明?没错!就是抓住那个“原地”,即局面出现循环。


和棋就是双方都认定没有能力威胁对方的将帅,所以可以说所有的和局本质上都是局面循环的僵局,只不过有些循环周期太过庞大,为了简化便设定了60回合限招,即认为60回合内没有吃子就被视作这实际上是进入了一个庞大的循环周期,于是判定为僵局。当然这是一种估算,有误差的可能,但这基本上无可厚非。回到赛车的比喻,歇在赛道上过了好几个小时不是也有可能重新起火吗?


所以所有的和局本质上都是僵局、是事故。但是所有僵局都是和局吗?这就好比问:所有导致车不能再向前的事故都应该有双方车手共同承担吗?


国象的逻辑就是所有的事故都应该车手共同承担,而这最主要的原因估计就是关于事故的评估工作太难做了。而中象规则就不那么偷懒,它希望为这个赛道制定一个交通规则,事故的发生也许就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也许其中一方就要为事故负主要责任,有的甚至是全责!

6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4/12/24 12:42:00
 相信通过这个“赛车比喻”大家已经理解了中象棋规的思想内涵,那就是“冤有头,债有主,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明确了这一点,那么紧接着要做的就是讨论制定怎样的事故判定标准?这个时候又一次彰显了“平均价值理论”的优越性,一切都是明码标价的,再不用纠结于性质的判定,而转化为更加普遍、更加客观以及更加严谨的数理分析。整个过程就转化为套用某个公式的计算,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把我们达成共识的数据套进公式就行了。


不知道到这里大家有没有体会到这个方案的潜在的巨大价值,那就是事实上那些什么一打还两打、两打还两打乃至“禁长捉”“禁长将”这些概念都是不必要的了,当然在习惯上可以保留,但其实原则上已经不需要这些了,一切用数据说话就行了。


甚至我觉得包括那个“禁止招法”的称谓都可以取消,因为我觉得这个称谓没有法理依据呀!凭什么说人家那是禁止的?难道不允许人家将军吗?难道不允许人家捉吃子吗?人家有没有走出违背正常走子规则的棋。这就好比赛车道上有些轻微的挤碰、剐蹭实在是太正常了,你能因为这个提出禁止人家吗?我觉得这不合适!


我建议改用“强迫过失”之类的用词,也就是说不是因为你使用了攻击招法而限制你,而是你使用攻击招法导致了车祸事故,并且你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要罚你。而这个“强迫性”可以很自然的用将要所得子力的平均价值来衡量,比如将要得一个马那么强迫性就是4.5,将要得一个车强迫性就是9 。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简单攻击招法(捉、将)的强迫性可以直接用棋子的平均价值计算,但是例如杀之类的复杂攻击招法似乎就不能那样直接计算了,最直接的理由就是“杀”的强迫性比“将”明显要小,如果杀的计算方式和将一样,那么“长杀”和“长将”不就一样了吗?这显然有点说不过去,所以我建议复杂攻击招法的强迫性减半计算,因为毕竟它隔了一步,即“杀”的强迫性为30,将的强迫性为60 。当然这个可以讨论!


接着我就要提出几条我认为现行棋规比较鸡肋的设定:
1、禁送将
我认为这纯粹是多此一举的设定,有谁会故意送将?而且你都允许人家中盘认输了,怎么就不允许人家送将求速死?我个人觉得吧这条规则完全就是照搬国象,因为国象有“逼和”为了寻求理论根据,于是才要强调不允许送将。而中象里是有“困毙”的呀!其实只要解禁这个“禁送将”连“困毙”这个脱了裤子放屁方设定也不需要。
2、任何时候长将判负
这个我不多说了,正如我否定“禁止招法”一样,这东西有点不讲理,我还是建议责任制,谁负主要责任谁承担结果。长将在绝大多数时候是铁定最大的,但是如果碰到解将还将,我建议还是判和。
3、将、帅、兵、卒允许长捉
关于这一条我始终没找到理由,凭什么要给他们特权?而且给特权还就算了,现行棋规却总是前后矛盾,一会儿卒捉就算捉了,一会儿又不算了,最搞不懂的就是这部分棋规了。而实战中也没多少将帅兵卒长捉的实例呀!至少可以说出现不频繁吧!反正我是不理解这条棋规,还望有高人能为我答疑解惑。
4、应将产生的捉不算捉
这条的问题和上一个一样,有些地方老有特例。还有就是我认为这条真的很鸡肋,因为应将产生的捉能和“将”本身比吗?这根本不成比例吗?这个问题后面再详细讲。
5、从重原则
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看似一刀切,实则却是双重标准。比如棋规上说捉兼杀,按杀判;捉兼将,按将判;这些我都能理解,但是有些就不能理解了,比如兑兼捉,按捉判。要知道很多兑本身就是捉兼兑,这主要是看你从什么角度考虑。所以我不认为应该是从重原则,应该是“从优原则”。即视作双方都应该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减少更多损失的角度出发,从这个原则看,那些攻击招法之间的兼的确应该“从重”,因为有更多利益嘛!但是例如捉兼兑,特别是那些选择权在对方手中的情况,就应该考虑到对方应该主动接受兑换,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损失。综合起来,我对“从优原则”的总结就是:
强迫性小的攻击招法兼强迫性大的攻击招法,判为强迫性大的攻击招法
攻击招法兼特殊闲招(献、兑),判为特殊闲招
攻击招法兼普通闲招,判为攻击招法
7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4/12/24 12:45:00
五、三七分责原则


现在就是提出我前面所说的那个通用公式的时候了。这公式还不能瞎提,还是得实事求是,我们先看看现在当所谓“禁止招法”遇上“禁止招法”是怎么判的。


根据11年实行版:
一捉子一捉车对长捉车,判和
长捉子对长捉车,判捉车变
长捉对一将一捉,判和


从这些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就是实际上当初制定规则的前辈们已经意识到“强迫性”的问题,只是没明说,但他们已经明确表示捉车和其他的捉子是不一样。


夜深了,我就不深分析了,直接说我的结论:
方法就是按前面说的算“强迫性”的方法计算出每一步招法的强迫性,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将要得子的强迫性被记录。不得子,即平均价值相差相差小于2,视作价值相当计为0,。
然后将双方各步强迫性的乘积相比,比值不小于7:3的,强迫性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即要求变招,不变作负。若比值都小于7:3,判和

总结

至此,一个完整的中象棋规的逻辑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


首先是“平均价值理论”作为象棋数理分析的基础(2楼)


然后是有着明确分层关系的概念定义
这个东西并不重要,大多数人只需要理解它们的本质含义就行了。重要的是它对招法性质分类的标准。


然后就是支撑这个逻辑体系的“四项基本原则”
1、双方认同原则(这是棋规的基础)
2、互换再行检验原则(这是判断招法性质及强迫性的重要方法)
3、从优判定原则(这是使得整个体系彼此自洽的重要的思维工具,请记住“赛车比喻”)
4、三七分责原则(为判定确定标准,当然具体数值可以讨论)


这样一来关于棋规的一切都可以有了合情合理的解释,还在担心怎样为外国朋友介绍中象棋规吗?
写到现在感觉脑子都不清楚了,后面越写越乱,还望各位见谅!

8楼
taoduqimi 发表于:2014/12/24 14:58:00

马小炮的棋规很有意思,能够数字化,容易编进软件,形成电子裁判

9楼
郭大侠 发表于:2014/12/24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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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4/12/24 22:49:00
以下是引用taoduqimi在2014-12-24 14:58:00的发言:

马小炮的棋规很有意思,能够数字化,容易编进软件,形成电子裁判



不是我写的。标题注明了转帖。作者叫过河象,出处是象棋吧,应该是一位热心的青年棋迷。看到他写了这么多,无欲无求,我真的很感动。所以转来裁判天地,供大家参考。
相信象过河象这样关心棋规的棋迷还有许多,众人拾柴火焰高!
也相信中国象棋的棋规会越来越完善!
共12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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