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3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载了《决定》。
《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在《决定》宣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包括国家级裁判员审批。此前,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设定国家级裁判员审批,审批部门是国家体育总局。
在《决定》宣布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中,没有体育事项。在《决定》宣布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中,包括由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关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此前,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2013年7月公布)修改的《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规定,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此外,根据国务院去年10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关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曾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已经明确为后置审批;由国家民委主办的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民族体育科学论文评选,已经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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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宣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包括国家级裁判员审批。此前,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设定国家级裁判员审批,审批部门是国家体育总局。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共计94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81 | 国家级裁判员审批 | 体育总局 | 无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 | 取消 | ||
82 |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PC) | 中国民航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83 |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 中国民航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84 |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85 |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86 |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87 |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核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88 | 民用航空器地址编码指配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89 |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公安部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90 |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 公安部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2015年2月24日[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