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成绩计算首次采用累进分破同分,是中国象棋协会当年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推动象棋运动的科学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对手分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弊病问题,多少年来全国各棋类报刊曾进行过多次讨论,棋界许多人士曾发表过很好的改进意见。为此国际象棋规则捷足先登,早在1999年就进行了改革,以累进积分总和取代了对手分。但遗憾的是当时象棋“99规则”却没有改动。
一、对手分理论上的合理性
棋手的对手分是指棋手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碰过的所有对手积分的总和,它是积分相同的棋手之间区别名次的第一顺序条件。
比较对手分的实质是比较各自对手群总体实力的强弱,因为积分编排制比赛要求每轮同一积分层的棋手必须充分配对,这样,对手分多者,意味着该棋手的对手群总体实力较强,或者说他是在积分较高的层次内进行比赛,因此所得积分的“分值”高,所以名次应该列前,对手分少者,情况则与此相反。
二、对手分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合理因素
上面说的是对手分在理论上大致是合理的,但是通过长期实践,人们发现理论和实践并非完全一致。
1、具有冠军实力的两个人,首轮所碰对手的强弱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谁的对手太弱,谁就可能由此丢掉了冠军,而且这种偶然性还可能波及到第二、三轮甚至以后。如果首轮碰上弃权者,那就更倒霉了。
2、在中间轮次,各自所碰对手的实力就当轮来说是合理的,然而却不能预料各自对手的发展前途如何,这里面也存在着偶然性问题。
3、所碰对手中如果没有获得录取名次的希望,可能在最后几轮弃权或草率对弈,造成了反映在这部分棋手身上的对手分的不真实性。
三、对手分带来的弊病,使“买棋风波”事件不可避免
对于棋手名次的命运,规则应该体现这样的原则:尽量减少客观因素的影响,让棋手通过自己的努力拼搏,自己去主宰自己的命运。但是,以上所提到的对手分在实践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均不能为棋手或棋队自身所左右,特别是上述第3点中所提的那一部分人的表现,为在对手分问题上做文章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纵观棋坛各类赛场,特别是在荣誉和奖金规格较高的重大比赛中,屡屡发生或明或暗的搞“猫腻”、“拉选票”等“君子”交易活动,如几年前在一些著名比赛中的“买棋风波”事件,就是这种赛制下产生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在全国团体赛中也发生过这样的怪现象:决定团体冠军的最后一轮“重头戏”不是在高台次演出,人们反而纷纷涌向低台次,争相观看两个弱队之间的比赛,因为团体冠军的命运(团体对手分)掌握在这两个弱队的手里。
四、累进分的优点
累进积分总和简称“累进分”,它是指棋手每轮积分逐一相加之总和,例如五轮中甲的积分情况是1,2,3,4,4,其累进分是1+2+3+4+4=14。乙的积分情况是0,1,2,3,4,乙的累进分是0+1+2+3+4=10。虽然甲乙二人积分都是4分,但甲的累进分高,名次列前。
累进分反映的也是对手群实力强弱的状况,累进分高,说明该棋手是在高层次对手群中比赛,得分的分值高。累进分低,情况则与此相反。因此可以说累进分基本上代表了对手分。
累进分的最大优点是:棋手名次的命运由自己掌握,不受客观因素摆布。实力强者早拿分,多拿分,名次自然就高,而对手分的最大弊病是:客观不良因素有时能干扰着棋手的名次。孰优孰劣?一目了然!许多重大比赛的实践多次证明,用累进分绝对优越,而且计算起来极其简单,大家都非常满意。
2011版《象棋竞赛规则》之14.3.2明确将累进分写入规则,作为与对手分并列的另一个选项,供比赛的组织者们选择,无疑是十分正确与准确的。
可问题的关键是:既然选取了14.3.2的累进分,选取14.3.1的对手分还有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