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竞赛规则是象棋的比赛方法,我们认为有些地方存在问题,在这里指出来与各位一起探讨。
问题1 对名词解释不清,有以概念解释来说明规则的问题,例如第三条对将死和困毙的解释中-------第3条 将死和困毙
3.1 一方的棋子攻击对方的帅(将),并在下一着要把它吃掉,称为“照将”,或简称“将”。“照将”不必声明。
被“照将”的一方必须立即“应将”,即用自己的着法去化解被“将”的状态。
如果被“照将”而无法“应将”,就算被“将死”。
3.2 轮到走棋的一方,无子可走,就算被“困毙”。
在这里前面的解释我们只能理解为是对“将”,“照将”的解释,而以概念解释来说明将死的方法在逻辑上说不过去。
问题2 对概念的认定出现模糊的概念,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如第三条中-----如果被“照将”而无法“应将”,就算被“将死”。
3.3 轮到走棋的一方,无子可走,就算被“困毙”。
在这里出现的“算”是什么概念,将死即为将死,怎么可能有“算”将死,因为算是一个大概的概念,而一个规范的说明中不应当有模糊的概念出现。
问题三 把不能并列的概念并列,使规则判断不严谨出现的标准模糊化,如----第4条 胜、负、和
4.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输棋(负),对方取胜:
4.1.1 帅(将)被对方“将死”。
4.1.2 走棋后形成帅(将)直接对面。
4.1.3 被“困毙”。
4.1.4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走满规定的着数。
4.1.5 超过了比赛规定的迟到判负时限。
4.1.6 走棋违反行棋规定。
4.1.7 走棋违反禁例,应变着而不变。
4.1.8 在同一棋局中,三次“犯规”。
4.1.9 自己宣布认输。
4.1.10 在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严重违反纪律。
那句算如果在法律上来说,就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你杀了人,可以这样说,算你杀人,法律要怎么判?
法律上杀人也分多种...自杀、仇杀、情杀、精神病杀、自卫杀.
自杀和精神病杀,不算杀人,虽然确实杀人了.
不管象棋还是法律都是人定的,
没人就没法律,没人也没象棋.
科学发展观也是以人为本;略.
这个“算”字不但不是模糊,相反,是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