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2011年棋规应如何裁决?
违反天理,国法,国情之:“联合捉子”“联合杀人”无罪论把中象推向深渊!
中象大词典:联合杀人!?
红炮五平七,要车炮兵三子联合杀人!
红炮七平五,要车炮兵三子联合杀人!
联合捉子,联合杀人无罪否?
有还是没有?
反驳有效!
11试规的专家越搞越懵!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图一
黑车可吃炮黑象也可吃炮,故曰:“联合捉炮”,
又产生另一专业名词啦,
联合对联合,懵对懵相抵消,
哈哈!
这是99规则的判定。
11规则,红方一杀一车炮兵联合捉子,黑方长捉无根子,黑方变招。
按照2011规则(试行)判断此例,可能就如“huhu2003”所言,判黑方长捉无根子炮,红方一杀一捉,黑方应变,不变作负。
【可以参照参考图32,红方长捉无根子炮,黑方一杀一捉,红方应变,不变作负】
但在2011“棋例通则”中却没有找到相关的明确规定,此点似应存疑。
按以往的规定,此例应判不变作和,本人认为以往的判决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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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照亚洲规例的规定,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一杀一捉等均属允许着法,而长捉一子却需要变着。
类似棋例的规定,2011看似向亚规靠拢,但终究有所区别和差异。
亚规延续多年,主要基于裁判与棋手利于掌握。至于对此类局例判决的争议,可能也有,但一直没多少变化。
而大陆棋规自1956年统一以后,却经过多次反复的修改,主要是基于棋理的考虑。
例如:将、杀、捉等归于“打”;而兑、献、拦、跟等归于“闲”。“长将”重于“长杀”、“长捉”。单方“一将一杀”、“一杀一捉”、“一将一捉”等对另一方“一打一闲”,长打方均须变着,不变作负。
而亚规的“长捉”仅次于“长将”,单方“长捉车”、“长捉一子”、“长捉无根子”等对其它的“长打”时,“长捉”方须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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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棋规与亚洲规例互相靠拢,本无可非议,但需要有一个互相沟通的过程,此事宜缓不宜急,而且应该是互相的。
现今2011(试行)改动非常突然,说其“颠三倒四”亦恐不为过,由此引发棋手甚至裁判的混乱与恐惧也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