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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现行规则中“待判局面”定义存在的问题分析及纠正

1楼
lhxgansu 发表于:2010/7/8 0:35:00

     07规则在待判局面的定义中就存在问题:

      先看一下07规则中的原文:

     在对局中,双方着法出现循环反复(重复局面)三次,一方棋手要求裁决,此局面称为待判局面。

    在判断是否已达“循环反复三次”时,以重复局面为准,即形成循环之首着(通常称为外来点)应计算在内,如首着为吃子,则应扣除,不计算在循环反复之内。

    双方重复局面循环不足三次,即使一方要求裁决,裁判也不受理。如果裁判员能够准确认定重复局面仍在延续,既使棋手双方均未提出,裁判员有权根据“待判局面”的规定进行裁决。

    分析:1、循环反复是个什么意思?从词语的角度讲,这两个词意完全一致,既循环又反复,那是不是认为是两次循环呢(我当然知道他们想表达个什么意思)?

     2、“一方棋手要求裁决此局面称为待判局面。” 在规则后面的行文中都强调,当裁判确认符合条件后,才能称之为“待判局面”,而这里,只要一方手要求裁决就可以称之“待判局面”,这说得过去吗?

     还有“此局面称待判局面”,难道仅仅是要求裁决时的局面才算待判局面吗?那前几着形成的局面算不算?

     3、“循环之首着应计算在内”这句话就是废话,循环没有首着,如何形成循环?

     另外,从理论上讲,位于同一条直线上的四条线至少要有5点才能构成,如果你把所谓的首着计算在内,那就构不循环必备的条件! 逻辑上就不通!

     见于以上,待判局面的定义是不是改成下列表述比较恰当:

     对局中双方着法出现周期性变化,且变化周期达3次时,若有一方棋手向临现裁判提出了裁决请求,则由这些法着形成的一系列局面称为待判局面。

    裁判得到棋手的裁决请求后,停钟核实双方着法,若确认重复局面不足3次时,要求对局继续进行(,但提出方扣时5分钟,若剩时不足5分钟,则以超时论处);如果核实发现重复局面已达3次或以上时,则依据有关条例做出裁决。

2楼
猛琳过江 发表于:2010/7/8 1:33:00
提出方扣时5分钟是否太过严厉了?有时候等于直接判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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