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比赛的管理,保证竞赛的健康进行,中国象棋协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的原则下,根据象棋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条 扰乱赛场秩序,违反体育道德,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有关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四条 对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分为
下列三种十五款:
1、技术处罚:警告、责令停止比赛、取消比赛成绩、通报
批评、禁止从事教练和裁判工作、停赛、禁赛、终身禁赛、取消运动员技术等级;
2、经济处罚:扣发出场费、扣发奖金、罚款;
3、行政处罚: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
第五条 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注册(代表)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对教练员、随队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分为六款:警告、取消进入赛场资格、罚款、通报批评、禁赛、终身禁赛。
第七条 对裁判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六种:警告、扣发裁判酬金、取消当场执裁资格、停止执裁资格2-4年、终身停止执裁资格、取消裁判等级。
第八条 一人(单位)有两种以上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单位)以上共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九条 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禁赛、终身禁赛。
第十条 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 罢赛;
(二) 行贿、受贿、索贿、操纵比赛结果;
(三) 利用作弊手段谋取利益;
(四) 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
(五)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屡犯不改的;
(七)对象棋事业造成负面影响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行为有:
(一)年度注册棋手参加非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象棋协会及各行业体协主办的全国象棋比赛;
(二)违反赛区规定,寻衅闹事、破坏公物;
(三)漫骂、侮辱对手、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及观众;
(四)比赛作弊;
(五)棋手之间或唆使他人以各种形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来诬陷、诋毁对方名誉;
(六) 下交易棋--买棋、卖棋、人情棋、默契棋等;
(七) 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安排比赛结
果;
(八)参赛资格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九)不服从裁判判罚;
(十)罢赛;
(十一)无故不参加开、闭幕式;
(十二)拒绝领奖;
(十三)在比赛中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通讯设备;
(十四)服用违禁药物;
(十五)违反赛区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由中国象棋协会裁决与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棋手、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是整个比赛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