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红酒仓”杯广东省首届揭棋公开赛竞赛规程
一、 竞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 广东省棋类协会
广州市揭棋爱好者联盟
承办单位: 广东天机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读画楼
协办单位:广东省棋类协会揭棋委员会
香港揭棋总会
中弈揭棋网
冠名赞助单位:红酒仓
支持单位: 广州日报报业集团
羊城晚报报业集团
信息时报
广东电视台
广州电视台
二、 竞赛组委会
名誉主任:吕钦 广东省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中国象棋特级大师
主 任: 杨礼强 广州市揭棋爱好者联盟主席
广州市读画楼董事长
副 主 任: 梁锦豪 广州市象棋协会会长
委 员: 葛万里 羊城晚报报业集团资深记者
施绍宗 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资深记者
胡明亮 信息时报资深记者
叶子良 广州市揭棋爱好者联盟竞赛部部长
严国权 广州市揭棋爱好者联盟宣传部部长
赛事总协调: 陈晓助 广州市揭棋爱好者联盟秘书长
裁 判 长:关志良 广州市象棋协会秘书长
中国象棋国家级裁判
裁 判 员:由广州市象棋协会及广州市揭棋爱好者联盟指派
三、竞赛基本规则
(一)参赛资格:只要是揭棋爱好者,不限年龄性别均可报名参赛;
(二)比赛时间:2017年8月12日下午、8月13日全天;
(三)比赛地点:广州宾馆6楼红棉厅;
(四)比赛采取电脑积分编排,共赛9轮;
(五)每轮比赛只下一盘,胜者积2分,负者0分,如打平则双方各积1分;
(六)按积分排列名次。积分相同时比较对手分,对手分也相同时比较相互之间胜负,不涉及个人获奖名次,允许并列,涉及个人获奖名次,则依次比较所有对手最高名次,再次相同则抽签决定;
(七)开赛后迟到15分钟作弃权处理,弃权两轮不再安排比赛;
(八)每盘棋单方用时15分钟,超时作负;
(九)其他参考2014版揭棋竞赛规则及2011版中国象棋竞赛规则执行。
四、 名次及奖励
(一)本次比赛奖励前24名:
1-12名授与本年度广东省揭棋甲组棋手称号并发荣誉证书。
13-24名授与本年度广东省揭棋乙组棋手称号并发荣誉证书。
冠军:奖杯一座,奖金10000元;
亚军:奖杯一座,奖金5000元;
季军:奖杯一座,奖金2000元;
第4名—第8名:奖金各800元;
第9名—第12名: 奖金各500元;
第13名—第24名:奖金各200元;
(二)逢名次尾数为3和8的选手,每人奖励价值300元红酒一支;
(三)每一位参赛人员都有机会获得价值100元的红酒系列礼品一份;
(四)前二十四名自动获得之后级别更高的揭棋年度争霸赛的参赛资格。
五、参赛费用
报名费:150元/人。
六、 报名和报到
1、本次比赛报名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6日;
2、报名联系人及电话:叶子良13798116049、
杨礼强13430231281(以上两人手机号同是微信号);
3、报名费请通过微信转账缴纳(转账时请注明姓名+揭棋报名费)。
七、 其他
1、比赛期间,所有参赛人员交通、食宿自理;
2、比赛选手要求自购保险,主办方概不负责;
3、未尽事宜,将在补充规定中说明;
4、本规程由组委会负责解释。
赵晓野 | 广州 | ||||
黄永峰 | 广州 | ||||
刘国欢 | 广州 | ||||
郑源鑫 | 广州 | ||||
林益生 | 广州 | ||||
谢敏霞 | 女 | 广州 | |||
黎德志 | 广州 | ||||
王俊杰 | 广州 | ||||
郑镇宏 | 广州 | ||||
梁健新 | 广州 | ||||
周明杰 | 广州 | ||||
林俊东 | 广州 | ||||
刘柱佳 | 广州 | ||||
古达清 | 广州 | ||||
梁仲仪 | 广州 | ||||
刘喜明 | 广州 | ||||
黄巍 | 广州 | ||||
李鑫 | 广州 | ||||
张露 | 广州 | ||||
欧阳浩 | 广州 | ||||
李清清 | 女 | 广州 | |||
郭冰玲 | 女 | 广州 | |||
陈真妹 | 女 | 广州 | |||
吴国喜 | 广州 | ||||
徐文勇 | 广州 | ||||
江日星 | 广州 | ||||
李俊权 | 广州 | ||||
杨鸿轲 | 广州 | ||||
王文志 | 广州 | ||||
谭绍铿 | 广州 | ||||
叶有才 | 广州 | ||||
郭旖航 | 广州 | ||||
刘冬林 | 广州 | ||||
张京 | 广州 | ||||
黄国强 | 广州 | ||||
朱昆明 | 广州 | ||||
冯智深 | 广州 | ||||
杜汉强 | 广州 | ||||
吴树灿 | 广州 | ||||
陈润标 | 广州 | ||||
何进 | 广州 | ||||
邓辉 | 广州 | ||||
雷建辉 | 广州 | ||||
吴卫坚 | 广州 | ||||
曾庆新 | 广州 | ||||
方上军 | 广州 | ||||
梁有煊 | 广州 | ||||
以上报名名单统计至7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