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象棋队组建、选拔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棋项目组队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工作。
第三条 国家队运动员选拔
(一)选拔工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开选拔工作的原则,将要求、程序、方式、条件、标准和入选与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国家队运动员的基本条件
1. 国家象棋队由代表国内最高水平的优秀选手和最具发展潜力的后备选手组成,根据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等赛事比赛成绩、国内等级分排名等衡量标准入选国家队。
2. 具有较强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重大的综合性和单项国际赛事。
3. 热爱象棋运动,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4. 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在赛事周期内,如有违反《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受到处罚者,根据情节轻重,不予入选国家队。
5. 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象棋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6. 经国家体育总局棋牌中心或中国象棋协会注册。
第四条 入选中国国家象棋队运动员应遵守体育竞赛纪律,且在三年内未代表其他国家和地区参加国际、国内象棋赛事。中国国家象棋队运动员通过以下方式选拔产生:
(一)指定赛事优秀名次
1.世界象棋锦标赛
男子个人(2人):比赛举办年度的前两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男子冠军,若为同一人,则第二个代表资格为两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名次相加列前者,如仍无法区分则以最新公布等级分列前者参加;
女子个人(1人):比赛举办年度的前一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女子冠军;
2.亚洲象棋锦标赛
男子团体(3人):比赛举办年度的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冠军队中最新公布等级分最高者2人,以及比赛举办当年全国象棋大师赛冠军。若有重叠,从举办比赛(全国象棋团体锦标赛或大师赛)时间在后者顺延;
女子个人(1人): 比赛举办年度的前一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女子冠军;
3.亚洲象棋个人锦标赛
男子个人(2人):比赛举办年度的前两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男子亚军,若为同一人,则第二个代表资格为两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名次相加列前者,如仍无法区分则以最新公布等级分列前者参加;
女子个人(1人):比赛举办年度的前一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女子冠军,若当年有世锦赛则由亚军参加。
(二)选拔赛
1.世界象棋锦标赛青少年组(4人):
(1)U12组(男、女各1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比赛举办年度的前一年全国象棋少年锦标赛10岁组前三名、12岁组前六名。
②报名时已取得中国象棋协会地方大师或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
(2)U16组(男、女各1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比赛举办年度的前一年全国象棋少年锦标赛14岁组前三名、16岁组前六名。
②报名时已取得中国象棋协会棋协大师或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
2.亚洲象棋锦标赛少年组(1人):比赛举办年度的前两年全国象棋少年锦标赛14岁组、16岁组冠军以及等级分达到2300或以上。
3.所有参加青少年选拔赛的运动员,首先须符合赛事的年龄规定方可报名。
(三)如有其它新创办的国际综合性或单项性赛事需要组建国家队,或上述赛事规程出现更改,则由中国象棋协会根据赛事规程、经费等实际情况,通过提前指定竞赛目录内赛事、专项选拔赛、等级分序列或委托地方组队产生。
第五条 已入选运动员因故不能参赛或主动弃权,均根据最新公布等级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主动弃权运动员三年(含)之内不予入选国家队。
第六条 教练员由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会议代表兼任。
第七条 监督
(一)中国象棋协会将根据《选拔办法》,定期公布选派参加
国际赛事运动员名单,自觉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地方体育部门、相关象棋协会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二)中国象棋协会将定期公布和更新棋手等级分排名情况,为公正选拔运动员参加国际赛事提供依据。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中国象棋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组建、选拔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1日起施行,原2015年1月21日发布的《中国国家象棋队组建、选拔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