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象棋竞赛规程
(公开组)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2010年4月17日-21日在南宁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武鸣县、横县、宾阳县、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邕宁区、兴宁区、西乡塘区、青秀区、良庆区、江南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市各局、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俱乐部。
三、竞赛项目:
团体赛、个人赛。
四、运动员资格:
按照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运动员资格规定执行。
五、参赛办法:
(一)每个代表团(单位)团体赛项目只能派1个队参加,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队参加比赛。
(二)报名办法:按照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三)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教练各1人,运动员4人,男女不限。报名后不许擅自更换运动员,否则一经查实,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及比赛成绩。
(四)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日期及地点:2010年4月14日上午9:00在南宁市体育管理培训中心会议室举行,请参加比赛的队伍派领队及教练参加,会议重要,不再另行通知。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中国象棋竞赛规则》。
(二)采用积分编排制,共赛9轮。
(三)比赛用时:每方用时90分钟,超时判负。
(四)比赛细则另定。
七、决定名次办法:
(一)团体赛:以4名棋手得分之和计算名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则比较次高分,余类推。
(二)个人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先到分高者名次列前。
八、奖励名次与办法:
按照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九、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比赛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裁判员由大会组委会选派。
十、凡在比赛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该队该场比赛成绩,已经决出名次的取消该队(人)全部比赛成绩,不予录取名次,运动队(员)不能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情节严重者大会进行通报批评。
凡对他队运动员资格有争议,请务必在该轮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组委会提出申诉,同时提供证据和交申诉费500元,否则不予受理。胜诉退回申诉费,反之不退。
十一、其它:
各参赛队伍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大会可协助联系食宿。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大会组委会
十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通知
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象棋赛补充规定
一、所有参赛棋手,必须身体健康
二、比赛地点:
三、比赛赛制与比赛时间安排:
1、团体与个人赛,采用积分编排制(电脑编排)赛9轮,同队队员不回避。首轮按报名的先后顺序排列,上半区对下半区;
2、 比赛时间:
四、比赛时限:单方用时60分钟,每走一步加10秒,超时判负,不记谱。
五、比赛规定:
1、执行《2007年象棋竞赛规则(试行)》;
2、每轮比赛依时进行,迟到15分钟作弃权处理;
3、连续弃权2轮者,不再安排以后的比赛;
4、理论上公认的正和局和防守方没有防守难度,无论双方所剩时间多少,裁判有权判和;
5、采用40回合自然限着;
6、凡涉及违反规则等问题,须当场向裁判提出,过后提出不受理;
7、严格执行规则规定,比赛场内严禁抽烟,打手机等不良行为,违者第一次判犯规,第二次判负;
8、双方运动员必须签名后方可离开赛场;
9、比赛结束的运动员不得在现场拆棋、复盘,应尽快离开赛场。
六、成绩计算:
1、每局棋结果为:胜者2分,和棋1分,负者0分;
2、名次计算:采用队员总分制团体、个人一次进行。团体以名次分总和区分,少者列前,如名次分相等,则以最高名次分、次高名次分、犯规区分;个人名次按积分、累进分、胜局、后手胜局、犯规区分,无法区分,则看第一轮成绩积分、累进分比较,多者列前,如仍相同,逐轮往上类推。仍不能区分则抽签决定名次。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八运会象棋竞赛委员会
二O一O年三月八日